各市、县(市)经贸委(经委、经贸局)、财政局(不含宁波),省级有关单位:
根据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若干意见》(浙政发(200 1]29号)和省财政厅、省经贸委《关于印发(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浙财建字[2003]83号)精神,现将2008年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资金总额:2008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 000万元,用于支持建设规范、创新能力强、创新成绩突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。
二、申报对象和条件:
(一)原则上安排2007年认定且未安排省级专项资金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;
(二)申报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当示范作用强、技术支撑力度大、工作成绩出色,评价结果优异,并且在本行业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。
三、申报程序: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。
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向属地经贸、财政部门填报《2008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》和项目所产生的绩效情况说明材料,其中县属企业应经县经贸、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,报市经贸、财政部门审核,经济强县(市、区)企业由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。所有申报材料经市、经济强县(市、区)经贸部门进行汇总后,由经贸、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1份(包括((2008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》(附件1)和本地区企业的项目申报文字材料等),同时将所有材料电子文档资料1份报送省经贸委。省属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
并签署意见后,直接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,同时要求报送电子文档资料1份。
四、申报材料:
(一)((2008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》(附件1);
(二)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2007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;
(三)技术中心研发的项目所产生的绩效,专利、验收、查新获奖情况等说明材料。
(四)技术中心上年和今年从事其他研发项目的情况如专利、获奖证书等。
五、申报时间: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9月1 5日,逾期不再受理。
六、各级经贸、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,认真做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查工作。
联系人: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步与装备处,戴炳鑫,联系电话:0571.87058261;省财政厅企业处张卉,联系电话:0571.87058472.
附件:1.2008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
2.2008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
附件一:
2008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
金额:万元、万美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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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承担单位 |
(盖章) |
企业性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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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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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属地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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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主要内
容及专项资
金用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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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投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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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:银行贷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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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投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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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自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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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财政补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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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预计 |
销售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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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 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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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增经济 |
利 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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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汇(节汇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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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社会效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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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 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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降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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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年度主要 |
销售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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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末总资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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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润总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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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产负债率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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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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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 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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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 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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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、县(市)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意见:
(盖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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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或县(市)财政局审核意见:
(盖章)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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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已安排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
金补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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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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